這個問題涉及兩個方面。
1.在破產清算期間,公司賬面上的所有資產都用來清償債務。這些資產中,已經不是股東最早投入的654.38+0萬。那654.38+0萬就成了公司的存貨或者其他資產。除了股東的投資,還有借別人的錢買的資產,公司經營過程中賺的錢買的資產。
這就是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式。
如果資產仍有價值,將通過破產清算組進行處置和變現,然後用於清償債務。還債的時候,有優先權。先還債,剩下的是股東的。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在債務中也會有優先權。比如員工的工資和欠稅都要先還清。
那麽如果該資產已經抵押給債權人,則該抵押資產應當優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其余部分應當償還給他人。
2.《公司法》中提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是指在破產清算期間,如果公司資不抵債,將不要求股東拿出自己的錢償還公司債務。相當於保護了股東的個人財產。註冊資本是654.38+0萬,所以即使公司虧損,也是虧損654.38+0萬。如果妳以前賺得好的時候有分紅,分紅也是個人財產,妳不需要拿回去還債。
當然,也有壹些特殊情況:
1.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且有明顯證據證明之前股東與公司之間“公私不分”,則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用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2、如果借款合同中,股東有自己的個人財產作為擔保,股東自然需要資金來清償債務。
公司借的錢是公司的責任,與個人無關。股東只需要履行出資義務,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
如果妳的公司註冊資本只有654.38+0000萬,但妳欠了654.38+0000萬,多出來的900萬只能通過破產清算來償還。
妳說的債務是654.38+00萬。我不知道妳欠了什麽債。壹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無非是供應商的貨款、向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或個人借的錢、罰款、員工工資和稅收。
但是不管妳欠什麽錢,妳都能借到10萬,說明妳的公司實力必須有相應的實力。至少妳公司的資產應該接近10萬元吧?比如妳去銀行貸款,不管是按揭貸款還是信用貸款,銀行肯定會調查審查妳的公司。壹般情況下,銀行給的授信額度壹般不會超過妳公司資產的70%。除非妳是靠虛張聲勢借的個人錢。
如果妳公司真的欠654.38+00萬元,首先必須通過妳公司目前的現金或者拍賣相關資產償還。如果妳的公司有能力償還,當然是最好的。如果無力償還,只能走破產程序。
破產後,法院將拍賣和清算公司的所有資產。清算所得將首先用於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支付員工工資和社保,再繳納稅款和罰款,剩余部分用於償還其他債務。而且,還有還債的順序。有房貸的先還,沒房貸的最後還。
如果公司破產清算後無法償還所有債務,那麽股東不承擔責任。
前面我們已經說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通過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只要完成出資義務,就不需要承擔公司發生的債務。企業壹旦被宣告破產,即使企業清算收入不足以償還債務,也不涉及個人財產安全,個人資產仍歸個人所有,不受影響。除非妳願意用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
但如果股東故意轉移公司資產,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由於公司債務與個人債務明顯分離,在現實生活中,壹些公司股東在發現公司可能面臨破產時,會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將公司資產轉移到個人名下或他人名下。
如果法院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妳涉嫌惡意轉移公司資產,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根據公司法,目前我國的公司主要分為兩種: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無論哪種公司,股東只需以其出資額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企業的負債超過了企業的資產,那麽債權人就只能自認倒黴了。
舉個例子,假設妳投資654.38+0萬元成立A公司,但由於經營不善,不到三年A公司就宣告破產。假設A公司此時剩余凈資產為300萬元,對外負債金額為654.38+00萬元。對於這筆債務,如果妳之前的投資金額已經到位,債權人只能收回300萬的資產,剩下的7000萬。如果妳之前認繳的註冊資本沒有到位,債權人仍然可以向妳追償654.38+0萬的註冊資本,那麽總共可以追償的金額為400萬元。
PS:另外,註冊企業的時候,最好保持註冊資本符合企業的實際需要。不要盲目追求美觀,瘋狂增加註冊資本。比如上面的案例,如果妳的註冊資本是654.38+00萬元,而不是654.38+00萬元,那麽在債權人對企業凈資產300萬元進行清算後,差額700萬元仍然可以向妳(因為投資方)追償
公私賬戶混淆
以上分析是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相互獨立,不存在混淆。但現實中,我國大部分民營企業並沒有獨立的公私賬戶,而是公私賬戶混淆。如果公私賬目混淆,那麽出資人不僅可以承擔有限責任,而且必須承擔企業的全部債務。比如上面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繼續向妳追討剩余的債務,直到錢全部還清。
剩下的900萬債務主要看三個指標,根據三個指標的不同情況實施不同的償債方案。
壹、公司資產
1),公司資產通常不等於註冊資本。在公司的正常經營中,公司的資產由從股東處收到的投資款(註冊資本的壹部分或全部)、公司經營所得的利潤、經營期間的經營欠款構成。用會計恒等式表示:資產=所有者權益+負債!
這裏的公司資產,股東實繳註冊資本654.38+000萬元後,在經營過程中理論上會大於或小於654.38+000萬元!
第二,有限責任
1),可知公司法定註冊資本1萬元已依法履行了認購義務。這時候就要看公司的實際資產了。最理想的情況是公司資產全部或部分還清!
2)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其900萬元債務,在正常經營中已損失全部或部分資產,股東已履行認繳義務的情況下,公司將申請破產!以註冊資本為900萬債務上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後退市!這裏的900萬債務,按照資產狀況,理論上可能是部分、大部分,壹分錢也不是!
3)如公司資產已被股東惡意掏空,或存在其他非法轉移資產的事實,公司實際資產不足以清償900萬元債務,股東承擔無限責任,以已知的個人及家庭財產(不包括合理的生活必需品)清償債務!並且債權人有權繼續追討剩余債務!
第三,真實的經濟業務關系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不會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基於理性原則,破產後到期債務無法收回,相關債權成為既定事實,對債權人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影響很大!大部分債權人會和債務人達成有限和解,或者進入重整程序!保證債務人繼續履行償債義務的積極措施!
主體的問題涉及到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劃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資產和股東財產是獨立的。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無關。股東只要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的風險就與股東隔離,以後形成的債務與股東無關,公司獨立承擔責任。
第二,特殊情況下的股東責任。
雖然公司和股東是相互獨立的,但如果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需要在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範圍內對公司債權人負責。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更嚴重的情況是股東抽逃出資,股東需要對其抽逃出資範圍內的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第三,如果公司資不抵債,可以申請破產。
如果公司的賬面已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壹旦法院決定允許目標公司破產,法院將指定壹名破產管理人,屆時債權人將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並召開債權人會議。完成這些程序後,破產管理人會制定債權分配方案。壹旦通過,債權就還清了。運氣不好的話,債權可能還不清,因為申請破產的公司確實沒有財產。
第四,股東平白無故還債沒有道理。
如前所述,如果沒有法定情形,股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此時,如果股東貿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這種行為如何定性?這是債務加入嗎?如果是債務,那麽這說明股東願意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妳是股東,妳會平白無故還債嗎?
簡而言之,公司財產相對獨立於股東財產,股東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這是公司制度的核心精神,也是公司制度的偉大發明,提高了人們的積極性,繁榮了市場經濟。
這是另壹個陳詞濫調。文字遊戲註冊資本654.38+0萬元,負債654.38+0萬元。看起來有900萬的差距,其實沒有。
根據會計恒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負債654.38+00萬元,假設註冊資本全部繳清,加上這麽多年累計經營利潤。總資產必須大於1100萬元。
因此,問題不應該是如何償還剩余的900萬元,而是如何將價值超過11萬元的資產變現以償還1萬元的債務。
有人說1100萬的資產比100萬的負債還多。為什麽不能發工資?事實上,雖然有11萬資產,但並不是所有的都能馬上變現。債務人管不了這些,會要求妳馬上還。如果他們不能償還,他們會起訴妳。這些信息壹旦傳遞出去,客戶會更加不願意還,其他債務人會催妳趕緊還,最終拖垮企業。
流動資產的清算
現金、銀行存款、銀行承兌匯票、購買的理財產品等。
基本上可以馬上用來還債,壹旦債務人找妳還債,他會要求法院先凍結妳的銀行賬戶;
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
不能直接用於償還債務,尤其是得知公司因為債務人催債要破產,對方更不願意及時付款,催債要費很大力氣,甚至不能采取訴訟的形式。
預付款
預付賬款不同於應收賬款,因為這筆錢已經支付給供應商購買材料或設備,要讓對方把錢退回來是非常困難的。就像去餐廳吃飯,等了很久沒有上菜說沒有,服務員在廚房走了壹圈回來說廚師也在做同樣的事情。
存貨
要看公司是什麽樣的企業。有的股票流動性很強,客戶對產品的價格變化比較敏感,所以賣的稍微好壹點。只要稍微降價,就可以清倉處理了。
但有些股票保質期長,月產量可以賣好幾年,導致倉庫長期積壓,短期內行情不好很難變現。
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壹般由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組成。在固定資產中,如果主要是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權,那就更好了,可以以略低的價格出售。即使他們不能私下處理,法院也會強制執行,通過拍賣的方式償還債務。
如果是生產機,工廠裏已經安裝好了,沒辦法直接賣。如果把機器拆了,拆成八塊,價格會大幅下降,和廢金屬價格差不多。
長期待攤費用由房屋裝修或辦公室隔斷組成。在這些資產中,壹旦破產,變現價值最少的基本可以視為零。
所以別看賬戶裏的11萬資產,大部分都是“死”資產,三個月內無法變現。這些都是壓垮企業的最後壹根稻草。
但這些流動性差的資產不是沒用的,是可以創造價值的。這也是為什麽很多破產不壹定清算。我看好這些企業的優質資產,我願意接手那些不幸的投資人。
高負債率經營是現代企業的通病,不能說是普遍狀態。很少有企業說不借錢不欠商業信用就能把企業經營好。
所以每個企業都有隨時破產的風險,尤其是中小企業,要養活幾百個員工壓力很大,不應該引發債務風險。
看到這個問題,突然想起壹個線上線下流傳很久的有趣問答。來自互聯網的截圖如下:
這個問題和截圖中的有趣問答有多相似?!題目強調註冊資本、負債、用註冊資本償還負債等信息,但企業的“資產”卻像截圖中有趣問答中的“白天”壹樣含蓄。趕緊回答壹下,安撫股東和債權人不安的心。
1.《公司法》第三條,以撫慰這個問題引起的股東們的不安的心。
以上是《公司法》第三條。從這壹條可以看出,作為股東,即使公司負債巨大,只要不是下面的,股東也不用擔心。
1.股東沒有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
2.股東已繳足所認購的股份。未繳足的,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
3.實繳註冊資本未被抽回。撤回的,以認繳的金額為限承擔責任。此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以註冊資本為限。
4.公司資產和股東財產是否混同,特別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如果混同,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的資產,適度安撫債權人的心。
先看會計恒等式:資產=負債+股東權益。
企業的資產是公司負債和股東權益(也稱所有者權益,包括註冊資本、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之和,以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存貨等流動資產形式存在,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形式存在。
註冊資本100萬,借入資產100萬* * 1100萬。企業經營後,企業資產可能高於1100萬(利潤),也可能低於1100。
在上述情況下,企業償還貸款,應當先使用貨幣資金,貨幣資金不夠的,可以用其他資產償還,不需要股東償還。
當然,除貨幣資金外,其他資產變現後可能會出現全額償還或不足償還的情況。不管夠不夠,只要還了,壹定程度上安撫了債權人的心。
如果出現極端情況,比如1100萬,只要不是惡意,債權人有權無償捐贈。
回答完這個問題,我心裏有些疑惑:師傅,妳問這個問題是不是像截圖裏那個有趣的問答壹樣是為了好玩?
註冊資本分為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
如果是認繳的資本,很有可能股東壹分錢都沒有打到公司賬戶。如果是實繳資本,就意味著股東的錢會繳到公司賬戶裏。
如果股東已經將該款項以註冊資本的形式繳入公司賬戶,該款項已經是公司的資產,而不是股東的資產。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即使將來公司破產,股東最多拿不回註冊資本,也不會承擔其他公司債務。
如果公司申請破產,那麽法院將與公司股東及其他相關人員成立破產清算組。
破產清算組會對公司的債務進行梳理,包括公司目前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負債以及其他地方欠公司的錢。
清算結束後,按照債務的優先順序進行清償。
先結清員工工資,再結清公司欠稅。以上兩項全部處理完畢後,剩余部分向其他債權人償還。
如果清算後發現公司所有資產為零,那麽這些債務將隨著公司的破產註銷而消失,那些債權人只能自認倒黴。(理論上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
這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解釋的。如果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或個人資產作為抵押進行了貸款,此時,公司股東需要償還個人抵押貸款。
壹個典型的例子就是羅永浩,他以個人名義借款近1億元向錘子科技註資。現在錘子科技倒閉了,但是他的個人房貸債務需要個人償還。
根據題目,654.38+0萬屬於公司資產,剩余900萬已經償還。如果公司沒有其他資產可以償還,剩下的900萬債務就消失了!
在我國公司法中,我國公司分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所以從以上三家公司的訂單來看,我們知道他們都是有限制的,所以無論什麽樣的公司,其責任都是有限的。至於限制到什麽程度,下面再單獨說明。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必須是實繳資本,所以妳登記為654.38+0萬元,那麽股東出資實際到位必須是654.38+0萬元。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的實收資本是654.38+0萬,他的債務是654.38+0萬,那麽他必須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扣除工資、應納稅款和社保,剩下的財產再償還給他。
第二種是有限責任公司。首先,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壹樣,都是多股東。此外,2013年《公司法》修改前,他的出資義務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同。2013以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只需要登記,不需要實際到位。那麽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654.38+00萬是以其公司擁有的實際財產來承擔的。
第三,個人有限公司。個人有限公司是壹種新的公司類型,以前是不允許的,但是新公司法頒布後,增加了這樣壹種類型。這個目的主要是為了個人更好地從事經營活動,激發市場經濟的活力。但首先也要看到,單個有限公司的資產並不樂觀,其單壹股東的壓力和風險都比較大。那麽我們就可以知道,與個人有限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當事人的風險會比較大,所以法律對個人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做了特別的規定。即個人有限公司的債務應以其單壹股東的財產為基礎,除非股東能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分開的。也就是說,如果個人有限公司不能償還債務,那麽個人股東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償還債務。
不知道有沒有這麽清楚,請各位專家批評指正。
公司註冊資本654.38+0萬,債務654.38+0萬,股東還款654.38+0萬。剩下的900萬呢?
這個問題主要看公司性質,我的分析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1章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這種性質的公司,如果註冊資本只有654.38+0萬,但債務是654.38+0萬,那麽全體股東只償還654.38+0萬,剩下的900萬由公司破產清算時的資產評估償還。如果清算變現的金額不夠,債權人也只會承認自己吃虧。
2.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1章第三節關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等事項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
第六十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61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這種壹人獨資公司,如果公司註冊資本只有654.38+0萬,但債務是654.38+0萬,股東壹開始只償還654.38+0萬;剩下的900萬應該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這個債務和我有沒有關系,必須要壹個壹人股東證明,才能避免償還。如果不能證明,只有這個股東自己償還剩下的900萬。壹般情況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公司的錢是自己的,自己的錢也是公司的。他們都混在壹起了。很難嚴格區分。
希望以上解釋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