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
人民法院訴訟案卷保管期限的規定
(1984 65438+10月4日)
壹、根據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政府檔案工作規定》精神,參照相關法律,結合人民法院的性質、社會影響、情節輕重、刑期長短和審判實踐,制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簡稱《保管期限表》)。
二、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記錄和重要依據。它反映了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執行情況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科學地鑒定和保存訴訟卷宗是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應該從政治、經濟、科學研究和歷史、實際利用價值等方面,全面、細致地評估每壹個案例的作用,劃定其保存期限。
三、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特點,凡需要長期利用的訴訟檔案均列為永久保管。凡需要長期查閱和利用的訴訟卷宗,均列為長期保管,保管時間為60年。凡在較短時間內需要查閱和使用的訴訟卷宗,均列為短期保管30年。
檔案具體保管期限的劃定,參照期限表辦理。
(1984 65438+10月4日)
壹、根據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政府檔案工作規定》精神,參照相關法律,結合人民法院的性質、社會影響、情節輕重、刑期長短和審判實踐,制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簡稱《保管期限表》)。
二、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記錄和重要依據。它反映了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執行情況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科學地鑒定和保存訴訟卷宗是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應該從政治、經濟、科學研究和歷史、實際利用價值等方面,全面、細致地評估每壹個案例的作用,劃定其保存期限。
三、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特點,凡需要長期利用的訴訟檔案均列為永久保管。凡需要長期查閱和利用的訴訟卷宗,均列為長期保管,保管時間為60年。凡在較短時間內需要查閱和使用的訴訟卷宗,均列為短期保管30年。
檔案具體保管期限的劃定,參照期限表辦理。
四、刑事案件中的贓物和物證,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外,民事案件中的權益憑證,在案件結案後,除應當返還當事人或有關單位外,凡需要附卷保存的,保存時間與案卷中規定的相同。刑事案件中不宜長期保存的證據(如血衣、兇器等),應按最高人民法院(64)法77號《關於刑事案件證據保全問題的批復》中提出的“至少15”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訴訟案卷保管期限表(1984 1.4)
壹.刑事訴訟檔案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永久保管:
1.國際間諜和侵犯領空和領水的案件;
2.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或者勾結外國,危害祖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三)領導或者指使、引誘、賄賂國家工作人員、武裝力量、人民警察、民兵投敵或者叛變的;
4.嚴重投敵或大規模叛亂的情況;
5.聚眾搶劫監獄或者組織越獄的反革命案件;
6.盜竊、刺探、提供情報、向敵人提供物資的案件;
7.國民黨派遣、潛伏的特務、歷史特務案件;
8.反革命集團案件;
9 .組織和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的案件;
10.反革命破壞案件;
11.劫持船只、飛機、火車、電車、汽車等的反革命案件。;
12.反革命殺人案件;
13.叛徒、戰犯和托洛茨基分子的案件;
14.欺侮地主、土匪、流氓、反動派頭目,罪行嚴重的案件;
15.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是在國內外和本轄區有影響的案件;
16.重大政治詐騙案件;
17.非法越國(邊)境重大案件;
18.泄露國家重要秘密的案件;
19.偽造、盜竊、搶劫和非法銷毀國家公文(檔案)情節嚴重的;
縱火、爆炸、突水、中毒等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20起;
21.損壞車輛、設備、電力設備和通信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案件;
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的案件22起;
23起非法制造、搶奪、盜竊、持有槍支彈藥大案要案;
24 .貪汙、瀆職、行賄、受賄、習慣性盜竊、欺騙、盜竊、搶劫、詐騙、敲詐勒索、高利貸等嚴重案件;
走私、販私、倒賣集團案件25起;
偽造、出售國家貨幣、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價證券案件26起;
27起重大偷稅、抗稅案件;
28 .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抗震、優撫救濟款物情節嚴重的案件;
29起盜伐、濫伐林木大案;
30 .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死案件;
31.對誣告陷害、誣告陷害他人的案件進行報復,造成嚴重後果的;
倒賣金銀、外幣,盜竊、販賣或者故意毀壞珍貴文物,制造、販賣毒品的大案32件;
33.拐賣人口、強迫、教唆、容留婦女賣淫、私設妓院、解放初期取締妓院,都是因為皮條客嚴重虐待妓女而被判刑的,可以反映壹定的社會歷史情況。
情節嚴重或後果嚴重的強奸幼女案34起;
35.嚴重殘疾和虐待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案件;
搶劫公私財物致人重傷、死亡36起;
擾亂社會秩序、聚眾鬧事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37起;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流氓集團或流氓分子案件38起;
司法幹部瀆職案件39件;
影響較大的涉外案件、民族宗教案件40件;
41.黨、政、軍、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中的縣、團以上幹部犯罪;
42.工礦企業、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副總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中學校長的刑事案件;
43.省、市、自治區的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藝術界、少數民族、華僑和叛亂分子中的知名人士犯罪;
省、市、自治區以上人大代表、CPPCC委員刑事案件44件;
45.省、市、自治區以上英雄模範人物刑事案件;
省、市、自治區黨委批準的46件;
47.建國以來歷次政治運動中影響較大的案件(如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肅清反革命、五反、社會主義改造、反右、四清);
48.“文革”期間,是地區“打砸搶”大案;
體現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表現政策的大案49件;
50.大赦案件;
51.敵偽農民上繳財物的案件;
52.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先例並批準類推的案件;
53.經過審查篩選,已經平反的冤假錯案;
54.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鑿,判處刑罰的案件;
55.直接證據不足、間接證據充分的疑難案件,經核準後宣判的;
反革命罪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普通刑事罪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56件;
5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2)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長期儲存:
1.反革命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包括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免予刑事處罰、緩刑或者只有反革命身份不作為反革命處罰);
2.壹般政治騙子案件;
3.壹般越國(邊)境案件;
4.壹般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壞案件;
壹般制造、搶奪、盜竊、持有槍支彈藥案件5起;
壹般走私、販私、投機倒把案件6起;
假冒商標、違反國家壟斷法案件7起;
販賣金銀、外幣、運輸販賣文物、制造、販賣、買賣毒品案8起;
9 .偽造或倒賣計劃供應票案;
10.非法捕魚和狩獵案件;
11.破壞選舉的案件;
12.壹般強奸婦女和強奸幼女的案件;
13.壹般擾亂社會秩序的案件;
14.壹般流氓集團或流氓分子的案件;
15.賭博情節嚴重的案件;
16.制造、銷售假藥、淫穢書籍、淫穢繪畫、淫穢音像案件;
17.神和女巫的謠言和欺詐案件;
18.壹般種族和宗教案件;
19.壹般報復和誣告陷害案件;
壹般貪汙、瀆職、受賄、習慣性欺騙、習慣性盜竊、偷稅漏稅、抗稅放高利貸20起;
21.省、市、自治區縣(市、區)以上人大代表、CPPCC委員犯罪案件;
22.普通神職人員犯罪案件;
23.建國以來政治運動中的壹般案件(如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肅清反革命、五反、社會主義改造、反右、四清);
24.被告人處理財產在逃的案件;
25.判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但上述各條除外;
26 .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短期托管:
1.走私、賄賂、盜竊、搶劫、搶奪、詐騙、賭博、打架鬥毆、傷害、侵占、盜伐林木、妨害經濟管理秩序、擾亂社會秩序的壹般案件;
虐待、遺棄、幹涉婚姻家庭案件2起;
3.破壞軍人婚姻的案件;
壹般責任事故、技術事故、交通事故、過失傷害案件4起;
5 .壹般偽造文件、證件或私刻印章的案件;
6 .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免刑、緩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7 .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涉及民事訴訟,執行案件需要十五年以上的;
8.因未決罪犯死亡而終止審判的案件;
9.受其他單位委托執行並發回重新調查、移送、撤銷、終結的案件;
10.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訴訟卷宗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永久保管:
1.房屋管理、土地、山嶺、水利(水面)等不動產權益糾紛案件;
2.重大繼承糾紛案件;
3 .勞動爭議、破產還債、打地基權、房纖(經紀人)糾紛等反映壹定社會歷史狀況的代表性案例;
4.訴訟標的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案件;
5 .涉及面廣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6.與加工訂貨、統購統銷、私房裝修有關的重大案件;
7.壹方在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中的職務相當於師級以上幹部的案件;
8.當事人壹方為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的民事案件;
9.壹方為本省、市、自治區的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藝術界、少數民族、華僑、起義軍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
10.壹方是全國或者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或者CPPCC委員的民事案件;
11.涉及公私關系的重大案件;
12.在全國或者省、市、自治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13.涉外案件;
14.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案件和公證案件;
15.壹方當事人居住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缺席判決的案件;
16.實施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例;
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
(2)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長期儲存:
1.債務、房屋租賃、典當回贖等需要長期執行的案件;
2.重大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3.財產分割和繼承糾紛的壹般案件;
4.訴訟標的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案件;
5.疑難離婚和涉及子女財產的離婚案件;
6 .贍養、扶養案件中需要長期扶養生活費的案件;
7 .根據缺席判決或判決,調解後有重復案件的;
8.處理無主財產案件、無遺產財產案件和銀行索賠破箱案件;
9.公證案件中,財產寄存保管、主張保留證據、離婚婚姻公證、執行許可、委托、合同、契約、繼承、收養子女、證明關系等案件;
10.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短期托管:
1.壹般債務、買賣、合同、賠償、公共物品返還糾紛案件;
2 .壹般家庭糾紛案件(包括簡單分析和繼承);
3.壹般離婚案件;
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生活費已執行完畢的案件4件;
5 .房屋出租、轉讓、公房查封、修繕糾紛;
6 .涉及選民名單的案件;
7 .調解、撤訴、終止和移交其他單位的案件;
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刑事和民事申訴(來信、來訪)檔案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永久保管:
1.當事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調查或者調查後作出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2.當事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經直接調查或者調查後,移送第壹審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調查處理或者再審,上訴案件改判或者宣告無罪的。
(2)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長期儲存:
1.上級人民法院調查或者審查後,下級人民法院提出意見,轉交下級人民法院處理,下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
2.當事人長期不服判決的刑事、民事上訴案件;
3.壹時難以查清事實,沒有結果的申訴案件也難以處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訴案件卷宗可以短期保存:
1.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來信或判決書直接答復當事人已送達的上訴案件;
2 .向下級人民法院轉送已經向人民法院報告的案件,或者未向人民法院報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