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回應商標局的駁回時,應該強調的是:
1.引用商標與申請商標在外觀和含義上存在壹定差異,它們的存在不會引起消費上的混淆和誤解;
2.申請商標經過長時間的大量使用和宣傳,在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使得消費者不會將申請商標與引用商標聯系在壹起;
3.申請人將在三年內以轉讓或撤銷的方式消除被引用商標對商標申請造成的障礙。
妳之前說的對案件沒有幫助,反而會讓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員覺得不專業,反感,對本案勝訴幾率造成不好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