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查詢 - 經營者應當如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識

經營者應當如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識

法律分析: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達不到規定的標準等級,但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並在給消費者的購貨憑證上予以註明。代理經銷進口商品的,應當在商品上標明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服務標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壹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達不到規定的標準等級,但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並在給消費者的購貨憑證上予以註明。代理經銷進口商品的,應當在商品上標明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服務標識。服務標識包括以下內容:(壹)服務的內容、質量標準以及收費標準;(二)服務中的有關註意事項、限制條件和必要提示;(三)其他應當標識的與服務有關的內容。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