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國家機關關於車輛租賃定點采購的通知(試行)》,采購文件中不得標註車輛的品牌和型號,甚至連服務項目都不允許,因此汽車租賃公司不能指定品牌進行車輛采購。
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是在不合理的條件下對供應商的壹種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