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商標註冊後才使用網站名稱,且不會誤導公眾,則不屬於侵權。
3.如果在註冊商標後使用網站名稱,且容易與註冊商標商品混淆,則需要與對方協商變更網站名稱。
4.相關規定:
(1)商標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2)《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壹條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