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如何競合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如何競合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可能是偽劣商品,也可能不是偽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同時又是偽劣商品,則存在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交叉競合的情況。有人認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必然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交叉競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實際上包含假冒註冊商標罪。因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必然同時偽劣商品"中的"偽"商品。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 首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不必然是偽劣商品。誠然,從單純字面上來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必然是偽商品,因為假冒者,偽也!但實際上這是壹種望文生義的理解。因為此處的"偽劣商品"不能僅從通俗角度來理解,它是有特定含義的。根據現行刑法,此處的偽劣商品除了包括特指的假藥,劣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偽劣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8種商品外,也指其他的偽劣產品。根據刑法第140條之規定,這裏所謂的偽劣產品,表現為四種形式: (1)摻雜、摻假的產品。即指在所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入雜物、異物或者假成分的產品。如加鹽的味精、摻沙子的棉花、註水的豬肉、兌水的醬油等。 (2)以假充真的產品。即以他種產品冒充的此種產品。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以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來水冒充礦泉水、以驢肉冒充鹿肉的,即屬於此種情形。 (3)以次充好的產品。即以質量次的、差的產品冒充好的、優質的產品。而此種質量次的、差的產品必須是劣質產品,即達不到壹般合格產品的基本要求。如果是以壹般的合格產品冒充優質產品,則不屬於此處所言的以次充好。 (4)冒充合格產品的不合格產品。所謂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綜上,偽劣產品包括假產品和劣質產品兩類。假產品,是指種類、名稱與內容不相符合的產品,即從產品的成份上講是假冒的;劣質產品,即不合格產品。以假冒鳳凰牌商標的自行車為例,如果假冒自行車的質量雖然沒有鳳凰牌自行車那樣過硬,但符合壹般自行車的各項質量要求,那該自行車就不屬偽劣商品;如果假冒自行車存在明顯瑕疵,如車架鋼材不合格、電鍍質量不符合要求,那該自行車則屬偽劣商品。因此,並非有"偽"的因素的商品即屬於偽劣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並非全部都是偽劣商品。 其次,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如果認為所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都屬於偽劣商品,則假冒註冊商標罪即可完全包括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二者形成壹種法條競合關系。在存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法律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於壹般法",那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究竟誰是"特別法",誰是"壹般法"呢很難判斷。因此,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理解為全部都是偽劣商品,進而得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結論,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事實上,二罪並不是壹種種屬關系,而是壹種並列關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於犯罪對象偽劣;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於行為的"假冒"。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交叉競合時的處理 由於兩罪存在著以上交叉競合的情況,導致在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時,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偽劣商品。即行為人在自己生產、銷售的同種類合格產品上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行為人只實施了壹個犯罪行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因此,構成犯罪的,只能單獨追究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責任。由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偽劣商品,故不能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壹般的同種類合格產品更換上優質或者馳名商品的商標,冒充優質或者馳名商品出售的案件,卻往往是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來論處的。 例如,胥某聲稱能搞到批量茅臺酒,馬某聞之即稱有銷貨門路。1994年7月,馬找到胥,給其定金16萬元,約定以每瓶110元的價格讓胥組織茅臺酒貨源。胥得款後便與羅某密謀,商定用貴州省**縣恒興酒廠生產的賴茅酒(每瓶售價16元)更換商標後,冒充茅臺酒賣給馬某。嗣後,胥*羅購買賴茅酒500件(每件12瓶),將此批酒更換上"茅臺酒"的包裝後賣於馬某,馬又支付胥某現金20萬元和匯票30萬元。11月,胥又購買賴茅酒815件,更換成"飛天牌"茅臺酒的包裝後賣給馬某,馬支付胥現金14萬元。案發後,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判處胥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筆者認為,上述判決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並非全部都是偽劣商品。因此,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並非即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本案中,行為人以普-通白酒改頭換面後貼上名酒的商標,冒充名酒出售牟利。這種普-通白酒雖然在質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質上,卻不能將其歸為偽劣產品,因其既沒有摻入假成分而成為假產品,也沒有違反產品質量標準而成為劣質產品,充其量只是壹般的普-通產品。因此這種行為是不應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來論處的,而應按照假冒註冊商標罪來處罰。其次,如果將所有以非真實產品冒充真產品生產、出售的行為,均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來處理,則假冒註冊商標罪就失去了單獨存在的意義,而這顯然是有悖立法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