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註冊商標轉讓申請後,應當向受讓人出具相應的證明,並予以公告。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不壹並轉讓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可能引起誤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註冊商標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