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單位向所在地安監局申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並提交相關材料。各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經營者的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安全條件是否符合標準的受理和初審。
2、各鎮要現場審查安全條件,符合標準的將申請材料上報區安監局;不符合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3.區安監局根據審查標準對初審意見進行審查。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提出審查意見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接收方。
4.區安監局工作人員應當通知通過審查的申請人培訓日期,條件不達標決定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相關培訓工作由區安監局組織,市安監局統壹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區安監局負責發放上崗證;考核不合格者轉入下期培訓,仍不合格者不再發給上崗證,並取消本年度零售資格申請。
5.向審查合格的零售商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並簽訂安全承諾書。區安監局工作人員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並簽字確認。
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交的條件和材料:
1,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區域煙花爆竹配送安全條件;
(2)在工商註冊的各類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3)建立主要負責人和操作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制定購銷管理、儲存保管等各項制度;
(四)按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現場核查表》的要求,通過現場核查;
(五)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2.需提交的材料:
(1)營業執照申請書(壹式三份);
(2)各類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新申請人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新申請的個體工商戶持名稱查詢卡);
(三)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培訓考核合格;
(4)安全管理制度(復印件);
(五)零售點周邊安全狀況說明;
(6)營業場所所有權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七)發證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限制區域、品種和規格:
1,無引腳區域:
(1)集貿市場、節日攤位、展覽展銷、山(寺)會、超市、購物廣場、各類批發市場、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的場所;
(二)國道、省道兩側不準經營煙花爆竹;
(3)禁止走街串巷和設置戶外攤點經營煙花爆竹。
2、禁止的品種和規格:
(1)禁止經營質量不合格和無產品(無廠名、廠址、商標)及無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2)禁止經營無安監部門監制的專用防偽標識的產品;
(三)禁止經營拉炮、砸炮、打紙、月月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鼠等煙花爆竹。、以及飛行軌跡不規則的煙花爆竹;
(四)禁止經營單次裝黑火藥2.0g以上、其他藥物1.0g(原0.5)以上、整體尺寸超過長度90mm、直徑15mm的大型鞭炮;禁止個人或非專業燃放單位經營單次裝藥量50g以上的煙花爆竹;
(五)禁止個人或非專業燃放單位經營單管直徑76毫米(三寸)以上的禮花彈;
(六)公安機關禁止燃放的其他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