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三。辦理營業執照應註意的事項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件應放在住所的顯著位置。
2.企業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應當出具新的照片。未經核準變更登記,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3.每年6月65438+10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機關對企業進行年度檢驗。同時,在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上加蓋年檢標識。2014年3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等持有營業執照的公司進行年檢。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除年檢標誌外,不得粘貼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可以自願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經營者發生變更的,可以直接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相關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部門應當依法簡化手續,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的,應當依法結清應納稅款,妥善處理原有債權債務,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