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類面類及谷類制品。本類主要包括日用或貯藏用的來自植物內的食品,以及調味佐料,如餃子、包子、餡餅、米粉、漢堡包等。
餐飲服務商標類,第四十三類,提供事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包括由個人或機構為消費者提供食物和飲料的服務以及為使在賓館、寄宿處或其他提供臨時住宿的機構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務,如旅館,咖啡館,自助餐廳,飯店等。法律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