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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符號的發展史

1986年3月,陳愛文、周、周尚農共同成立了“溫州文字處理研究所”。

1986年4月,陳愛文、周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名稱為“漢字象形符號和語素(部件)分類編碼方法”(簡稱“象形碼”),於1990年5月2日被授予專利權。

1992年6月,張家港儀表成套工業公司,陳愛文先生與周女士共同出資成立中外合資張家港愛文電腦有限公司,張家港儀表成套工業公司以4.5萬美元及等值人民幣投入廠房,占註冊資本的60%;陳愛文、周以《漢字符號和語素(部件)分類編碼方法》(簡稱“表意碼”)、表意碼漢字卡、表意碼教材、表意碼詞典、表意碼計算機等專利技術成果為基礎,按註冊資本的20%作價7萬美元,現金7萬美元。

1993年9月,原專利權人陳愛文、周出具《專利變更證明書》,專利權人變更為張家港市愛文計算機有限公司,專利轉讓登記日為1993 10.8。

1993年8月和1994年6月,機械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軟件登記辦公室(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件登記中心)受理了張家港愛文計算機有限公司(愛文計算機公司)編輯象形碼-日通V4.1和象形碼-日通V5.02兩個軟件的申請

1993年6月,陳尚農、周與電子工業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約定由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表格式代碼教材《計算機七日打字》(含5.02版軟盤)。

1994年,國家科委將表格式代碼列為國家防火間距計劃的重點項目。

1994 65438+10月6日,愛文電腦公司向電子工業出版社發出公函,敦促其停止侵權行為。

1994 2月15日,愛文電腦公司取得北京市海澱區公證處公證書,確認電子工業出版社侵犯表格式代碼專利和軟件著作權。

1994年4月,愛文電腦公司向北京市第壹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工業出版社侵權,後又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溫州蘇遇研究所侵權。

在1995中,國家信息技術標準化委員會在國內外計算機軟件公司和計算機用戶使用的為數不多的輸入法中推薦了表格式代碼。可以實現規則簡單的中日韓簡繁體漢字的編碼輸入。

1995年,美國微軟公司在其著名的Windows操作系統Windows95中預裝了“表格代碼”。

1995 165438+10月19、愛文電腦公司與蘇真研究所(以陳愛文為擔保人)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形碼’專利權歸愛文電腦公司所有,形碼軟件著作權與專利權壹致;蘇遇學院保證不再制造、生產、銷售表格代碼軟件,不再出版任何基於表格代碼的教材。”

1995 165438+10月28日,杭州中院作出調解裁定書,確認愛文電腦公司與蘇遇研究所於1995年6月165438+10月19日達成的協議內容,調解書經法院及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1998 65438+2月8日,北京市壹中院判決“象形碼”V4.1、V502軟件著作權歸愛文電腦公司、陳尚農、周所有,駁回愛文電腦公司對電子工業出版社的訴訟請求。

1998 65438+2月愛文電腦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999 65438+2月,愛文電腦公司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復審決定書,判決愛文電腦公司的“表意碼”專利權有效。

2000年6月65438+2月65438+2月09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張家港愛文計算機有限公司對表格式代碼V4.1軟件和表格式代碼V5.02軟件享有著作權”,“電子工業出版社停止銷售表格式代碼V5.02軟件,銷毀未售出的表格式代碼V5.02軟件”,“電子工業出版社在本判決生效後壹個月內在全國性報紙上向張家港愛文計算機有限公司賠禮道歉”逾期不執行的,我院將在報紙上刊登本判決書,相關費用由電子工業出版社承擔”;“電子工業出版社賠償張家港愛文電腦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76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壹個月內支付)”。

2003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終審判決,認定愛文電腦公司、陳尚農、周共同享有上述兩個軟件的著作權。

2003年9月,周委托電子工業出版社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註銷上述軟件的著作權登記。

2003年9月,中國國家版權局決定撤銷第930144號“表意碼-日通V4.1”和第940127號“表意碼-日通V5.02”軟件著作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