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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12瓶茅臺每瓶加價壹百出售,經鑒定為假酒被判退壹賠三,賣家冤不冤?

賣家向第3人回收茅臺酒時,未檢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茅臺酒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未進進貨查驗義務,因此被判罰假壹賠三,賣家並不冤枉。

現如今時代在不斷的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也有所提高,在宴會時喝上壹瓶茅臺酒可以讓自己更有面子,但是市面上的茅臺有真有假,在購置之前壹定要提前了解,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財產安全,在這次的事件中,副食店應構成消費欺詐,被判假壹賠三,也算是大快人心。

事情發生經過是怎樣的?

溫州壹家食品店以每平3700元的價格回收了兩箱***計12瓶茅臺酒,以每箱3800元賣出,沒有想到的是兩瓶茅臺酒被鑒定為假酒買家訴訟至法院讓這名副食店的老板感到非常冤枉,事情發生之後在網絡上引發網友熱議。市場監管局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茅臺進行鑒定之後,得出結論稱茅臺酒屬假冒偽劣,註冊商標的產品,於是經銷商需要向李先生賠付三倍。

法律依據是什麽?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在食品安全法中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則需要對其進行賠付,因此法院認定李先生退壹賠三的訴訟請求合理予以支持。

我的個人看法是什麽?

我認為食品安全重於泰山,每個經銷商在經營的過程中都要確保誠信經營對於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食品或酒水應當及時進行消除,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