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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保護時間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具體如下:

1、根據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2、相關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規定的註冊商標的保護期是較長的,也就是說,對註冊商標的保護是較為充分的;

3、在實行商標註冊制的國家,商標專用權是按照註冊原則通過註冊而取得的,註冊的有效期有嚴格的時間界限。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壹種,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所以時間性是商標專用權的特點之壹。商標權的時間性是指商標經商標註冊機關核準後,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受到法律保護。這壹法定期間又稱為註冊商標的保護期、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後,商標權人如果希望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並使之得到法律保護,則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註冊續展。如果不發生導致商標撤銷的訴訟,商標註冊人只要按時履行續展手續,就可以將註冊商標無限期地保護下去。在這壹點上,商標權不同於同屬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和著作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第四十壹條 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