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林炳生先生於1985年在臺灣註冊了“永和豆漿”商標,成立弘奇食品有限公司,批量生產永和豆漿並開店。臺灣弘奇公司於1995年2月21日在中國大陸註冊了“永和”及圖商標。臺灣商人邱耀輝與林炳生合作,1995年,在上海開了5家“永和豆漿”店。
1999年,林家小弟林建雄來滬開創“永和豆漿”國際連鎖事業。同年,林建雄壹手操辦的第壹家“永和豆漿”直營店在上海浦東嶗山東路開張,當年授權加盟店達20家之多,總店數近50家。
1996年2月25日,在上海又成立了壹家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也是經營豆漿、油條類的快餐店,掛“永和豆漿大王”牌匾。1997年,這家公司經國家商標局獲準在第42類(餐廳、速食店、豆漿店等)成功註冊了“永和大王”商標。
商標註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準註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註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註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壹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