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1、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同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繼承、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等其它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移轉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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