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門在查處假冒註冊商標案件時,經常會看到當事人拿著國家商標局出具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說自己的商標已經註冊,不可能假冒註冊商標。這些當事人犯了不知道商標註冊程序罪,混淆了商標註冊申請的受理和商標註冊的核準這兩個概念。
壹個新申請的商標從申請到認證有很多步驟:從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到獲得受理通知書,再到實質審查、初審公告、核準公告、最終認證,通常需要近兩年的時間。如果公告期間有人對商標提出異議,註冊時間會更長。
商標註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完整的商標註冊申請時,國家商標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只是商標註冊程序的開始。這個通知書的作用類似於回執,是商標局收到申請後給當事人的憑證。受理通知書只是表明商標局已經受理了商標註冊申請,並沒有表明該申請是否可以被核準。事實上,雖然商標局已經受理了相當數量的商標註冊申請,但經過審查都被駁回,最終未能註冊成功。
證明註冊商標使用合法性的文件是商標註冊證。因此,在取得商標註冊證之前,該商標仍未註冊。如果在此時間之前在商品上使用該商標,並標註了註冊商標,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此外,未註冊商標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作為商標使用的,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使用未註冊商標還承擔著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