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證處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壹定的公證費。公證費壹般標準如下:1,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委托書、親屬婚姻狀況、無刑事處罰或刑罰證明,收費10元;2.證明遺贈扶養協議的費用為10 ~ 50元;3.證明印章真實,復印件、節本、譯文與原件壹致,復印件與原件壹致,收費5元;4.證明遺囑、遺贈、產權、查無記錄費10元;5.法人資格認證、認養、財產分割、認證產品抽樣檢驗,費用10 ~ 30元;6.擔保、章程、資信等相關文件認證費50 ~ 200元;7.註冊證明商標,收費50元;8.證明勞保、撫恤金、子女補助金收取5元;9.證明招標、拍賣、抽簽費用為100 ~ 150元;10.經濟合同、企業承包、業務合同證明:(1)標的物總金額不足10萬元的,收費10 ~ 50元;(2)65438+萬元但不足50萬元的,收費100元;(3)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收取300元;(4)654.38+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收取600元;(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6)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2000元;(7)收費400萬元以上的,收費3000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 * *公證機構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