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簽發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諾,同意在受益人要求付款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文件時,支付特定金額或者在保函最高限額內的款項。前款所稱文件,是指獨立擔保書中所述的表明支付到期事件發生的付款請求、違約聲明、第三方出具的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票及其他書面文件。獨立保函可應保函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據另壹金融機構的指示出具。發行人按照指示出具獨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出具獨立保函以保證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