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完善和落實財稅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現有渠道安排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積極支持家庭農場發展,擴大家庭農場受益面。支持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作為項目申報和實施主體參與涉農項目。支持家庭農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和品牌建設。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給予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家庭農場生產經營活動按規定享受相應的農業和小微企業稅收減免政策。(財政部牽頭,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稅務總局、林草局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