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如果不變更的後果。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另外,商標到期後續展手續將無法辦理,因為商標的註冊人為舊公司名稱,而公司名稱變更後,原企業公章已無效。新的公章上的企業名稱與商標註冊人名稱不壹致將無法核準商標續展申請。
商標變更費用目前商標局收取的官費為500元每件,委托代理組織申請的代理費大約為300-500元每件,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