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商品儲存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所稱侵權貨物存放地,是指經常存放或者隱藏大量侵權貨物的場所;查封地點是指海關和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貨物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