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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不是要過期幾年嗎?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商標所有人需要繼續使用該商標的,可以辦理商標續展手續,延長商標專用權。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馳名商標保護期可以延長六個月。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核準後,將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商標續展註冊申請可以在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到商標有效期滿後六個月提出,商標局都會受理。期滿前的六個月壹般稱為續展申請期,期滿後的六個月稱為展期。延期期間,申請人除繳納續展登記申請費外,還應當繳納延期費。例子如下:如果企業的商標有效期是1985 7月10到1995 7月9日,那麽就應該在1995 6月10到1995 7月9日申請續展。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寬限期內提出,即也可以在1995 7月10至1996 1.9內提出。但是,即使在寬限期內提出了續展申請,續展獲準後的有效期仍從原註冊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寬限期期滿之日起計算。從上面的例子來看,十年續展是從商標有效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申請續展之日或者公告核準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 * *註冊商標需要在核準使用範圍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