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試行)》詳細規定了合作社示範社的建立標準:
(1)民主管理好。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成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滿2年。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戶。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齊全。根據合作社實際情況,參照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制定章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社會事務公開制度、議事決策記錄制度等內部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並有完整的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全體會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的事項,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切實做到民主決策。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投票實行壹人壹票制或壹人壹票制加附加投票權,其中附加投票權總數不得超過合作社成員基本投票權總數的20%,並認真實行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規定或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建立健全社會事務監督機構,從合作社成員中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或執行監事,或由合作社成員直接行使監督權,切實實行民主監督。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者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進行記賬和核算。會計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不兼任。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合作社的會計人員。為每個成員設立壹個成員賬戶,主要記錄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盈余返還等情況。提取公積金的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每年將公積金量化到每個成員的份額中,並記入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金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余的60%。每年組織編制合作社年度經營報告、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財務報表,由監事會(執行監事)或社員直接審核,並於社員(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置於辦公室供社員查閱,接受社員質詢。監事會(或執行監事)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社員(代表)會議報告,或由社員(代表)會議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自覺接受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2)經營規模大。涉及的主要行業為縣級以上優勢產業或特色產業。經營規模高於本省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平均水平。農機專業合作社擁有農業機械設備20余臺套,年服務面積1.5萬畝以上。
(3)入社成員數高於本省同行業合作社成員平均水平,其中種養業專業合作社成員數達到150以上。農民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壹購買率(新成員帶入的固定資產除外),主要產品(服務)統壹銷售(提供)率超過80%,標準化生產率達到100%。主要針對會員,與非會員的交易比例不到總合作交易的50%。生產鮮活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資超市對接”、“農校對接”,或在城鎮建立連鎖店、直銷店、專櫃、銷售點,實現銷售渠道穩定暢通。
(4)產品質量過硬。所有生產食用農產品的合作社成員,都可以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生產記錄制度,完整記錄生產全過程,實現產品質量的可追溯。生產食用農產品的合作社產品被認證為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或有機食品。生產食用農產品的合作社的主要產品都有註冊商標。
(5)享有良好的社會聲譽,無生產(質量)安全事故、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不良記錄。成員收入比縣內同行業非成員農戶高出30%以上,成為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2006年以來,各地農業部門因地制宜,廣泛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合作社示範社建設。在示範社的申報過程中,各地農業部門以《標準(試行)》為參考,大多采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交的申報材料,再由縣、市、省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最終確定示範社名單的申報方式。如2012年,安徽省專門下發了《關於開展2012年省級示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評選工作的通知》,規定示範合作社的申報條件必須符合《安徽省示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標準》(皖漢[20114])規定的要求。同等條件下,參與2011年度信用合作、黨組織建設、產業合作社、市場開拓試點示範,積極參加農業部、省農委組織的各類重大活動的合作社優先考慮。在申報程序上,由縣(市、區)農委根據省級示範合作社的評選條件和創建標準,認真研究,擇優推薦,以正式文件向市農委申報,經市農委審核後上報省農委。省農委組織專家對各市申報的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合作社進行評審,經省農委抽查審核後,在安徽農業信息網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省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公布評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