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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的歸責原則

知識產權侵權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原則和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過錯原則。這部1986頒布的《民法通則》雖然首次正式使用了“知識產權”這壹法律稱謂,但也規定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受到抄襲、篡改、假冒等侵權行為的,有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但從這些規定來看,1990年9月頒布、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其他已經頒布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基本上都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債權之訴”原則。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侵權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法律規定與審判實踐存在沖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兩者都是民事侵權行為,民事侵權責任原則不能普遍適用;二是法律原則與審判實踐的矛盾制約了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第三,財產請求權與債務請求權的關系是分離的,這使得法官在個案的判決中處於壹個困難的境地。

侵犯知識產權與壹般民事侵權行為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質,當然也應該具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後果。但是,由於知識產權的性質和知識產權侵權的基本特征不同於壹般的民事權利和侵權行為,知識產權侵權的表現形式也不同於壹般的民事侵權行為。知識產權權利客體的無形性是其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征。它的客體是壹種非物質的無形精神財富,沒有物質形態,沒有空間,占有也不是真實具體的。而且,與其他財產權(尤其是所有權)相比,知識產權的存在有其獨有的獨占性、區域性效力和時限性特征。由於知識產權的這些性質和特點,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基本上具有雙重性,即既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財產權,又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債權;既有對獨立財產權(作品人身權)的侵害,也有對單壹債權(商業秘密權)的侵害;既有故意侵權,也有無意侵權(鄰接權);行為的發生是侵權,行為的結果也是侵權。這種知識產權侵權的雙重性決定了侵權責任原則的雙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