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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電視上有加多寶和王老吉的廣告?

比如“王老吉”是加多寶收養的養子,而“王老吉”的母親是廣藥集團。現在,教母把兒子養大了,媽媽把他接回來了。

1997年,GPHL與香港鴻道集團簽訂商標許可合同,授權其子公司加多寶集團在中國銷售紅罐王老吉,後於2000年簽訂合同,雙方續約至2010年5月2日。然而,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原GPHL副董事長李益民分別收受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1萬港元,並於2002年6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將商標續展期限延長至2013年。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到陳鴻道654.38+0萬港元,同月簽署第二份補充協議,同意將王老吉商標的租期延長至2020年。

現在,李益民已因受賄罪被判刑,陳鴻道已被保釋,尚未被捕。但王老吉的商標被低價租給了鴻道集團。從2000年到2011,GPHL的商標使用費僅增加了56萬元。

“GPHL是國有企業,王老吉是國有資產。該事件已涉嫌國有資產流失。”GPHL的案件代理人昨日在接受新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2008年開始就壹直在與鴻道集團談判,但未果。2010年8月30日,GPHL向鴻道集團發出律師函,訴稱李益民簽訂的兩份補充協議無效。

2010年10月,GPHL啟動王老吉商標評估程序。當時王老吉的品牌價值也被評估為108015億元,目前位列中國第壹品牌。

2011年4月,GPHL向茂中提出仲裁請求,並提供了相關資料;5月,王老吉商標案立案,決定當年9月底開庭;後因鴻道集團未應訴,開庭時間延期至2011 65438+2月29日,但當天的仲裁並未產生結果。

2012 1月,雙方補充全部材料,固定2月10進行仲裁;但考慮到王老吉的商標價值,毛忠建議雙方調解,將仲裁時間再推遲三個月至5月10。但由於鴻道集團提出的調解條件是基於補充合同的有效性,GPHL不能接受,調解失敗。

5月12,11日,GPHL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日期為2012年5月9日的裁決書。該貿易仲裁決定為GPHL與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有限公司簽訂《關於“王老吉”商標許可的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許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的補充協議》。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