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法律關系客體如下:
(1)物。物質財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車;
(2)非物質財富。腦力勞動的知識性成果以及其他也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財富,如文藝作品、商標,公民的肖像、名譽;
(3)行為。行為的結果,或者說是行為所造就的狀態,如各種服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有哪些
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包括:
1、法律關系主體。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2、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3、法律關系內容。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