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