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字商標審查標準如下: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註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①商標由壹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②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6、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