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願註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願,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商標註冊。通過申請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註冊人對該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商標相沖突。
所謂強制註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產經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標,規定必須經依法註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定。《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定強制性註冊的商標只有:對人用藥品(西藥、針劑和中成藥)和煙草制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