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開展企業普法依法治理,把企業各項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對於改善企業管理、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管理能力、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依法治國和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大環境下,企業加強法律學習,提高法律運用能力顯得更加重要和迫切。
要開展法制教育,增強學習和運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企業依法管理水平。企業法律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在商務運作、合同管理、商務談判、知識產權、工商管理、招標投標、訴訟仲裁等方面。應納入法制化軌道,依法完善企業管理制度,規避經營風險,規範經營行為。這些都需要加強企業幹部職工的法制教育,提高企業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水平。下面我給大家介紹壹下常見的關於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1.企業管理者和員工應該學習和掌握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法制宣傳教育要緊緊圍繞中心工作。在宣傳黨對企業特別是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同時,要結合企業實際,學習宣傳與職工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規,如:憲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收養法、義務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法律援助條例等。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對公民法律素質的基本要求。
(2)企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企業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會計法等。這些法律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的有力保障,是企業管理者應該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3)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公司法、對外貿易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商標法、擔保法、稅法等。這些法律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4)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信訪條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全社會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的基本保障。廣大幹部群眾要註意學習和掌握這些法律法規。
2.公民應該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中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廣泛權利和自由;同時,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同其他公民壹樣,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平等權,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區別對待,享有國家的平等保護。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公民依法享有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組織成員的權利。
(3)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即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4)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五)結社自由和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權,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留、剝奪或限制自由,不受非法搜查。
(7)人格尊嚴權,即公民的人格應當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權。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2)教育權。
(13)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勞動權利。
(14)休息權。
(15)獲得物質幫助權,即公民在合法的條件下,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經濟或物質幫助的權利。
3.公民應該履行哪些基本義務?
根據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公民既然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應當履行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
(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國家統壹是公民實現其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先決條件。沒有民族團結,就沒有實現任何權利和自由的基礎。我國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團結對國家統壹具有重要意義。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有壹個和平的環境,這就要求每個公民都把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作為自己的神聖職責,把依法服兵役、加入民兵組織作為自己的光榮職責。
(5)依法納稅。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每個公民都應增強依法納稅的觀念,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任何逃稅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6)計劃生育。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壹項基本國策。所有已婚育齡公民,夫妻雙方都有責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義務。
除了上述義務,教育和勞動都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的義務要求公民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國家和社會提供的教育機會,公民不得幹涉國家對其子女實施的義務教育。公民的勞動義務是指凡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必須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
4.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如何承擔外債?
《民法通則》規定,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己的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先行清償債務;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什麽是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如何管理自己的事務?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依法管理企業事務:(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有權自主選擇企業事務的管理形式,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請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受聘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三)個人獨資企業招用員工,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四)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五)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非法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
6.外資企業員工有權建立工會嗎?
外資企業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和獎勵基金;組織員工學習政治、科技和專業知識,開展文體活動;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外資企業研究決定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並取得他們的合作。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按照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開會和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7.企業破產後,破產財產應如何分配?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後,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壹順序);(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順序第二);(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
8.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
市場交易中的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制假售假。包括: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自己就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限購排擠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三)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幹擾、妨礙正常的交易活動。
(4)商業賄賂,即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的行為。
(五)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通過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系統和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6)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通過上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七)以較低價格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是指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①銷售生鮮商品;(二)處理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貨物或者其他積壓貨物;③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八)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搭售商品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主要是指增加買方的義務,加重買方的責任,或者剝奪、限制買方應有的權利。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則,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9)不正當有獎銷售。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以欺詐手段銷售商品或者以不正當的巨額抽獎活動刺激消費者投機心理的行為。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壹)以謊報獎品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的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方法,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三)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的。
(10)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11)圍標串標。所謂串通投標,是指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采取聯合行動限制競爭。其主要形式有:壹是投標人相互約定提高投標價格或降低投標價格。二是招投標行為,即多個投標人參與投標,但事先相互協商確定最低或最高投標人,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中標。
9.生產者和銷售者在提高產品質量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麽?
根據產品質量法,生產者、銷售者在提高產品質量方面的責任包括:
(1)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職責和相應的考核辦法;
(2)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禁止生產者、銷售者進行下列活動:壹是偽造或者冒用認證質量標誌;二是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名稱、地址;三是在產品生產銷售中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10.國家對運營商有什麽具體要求?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1)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二)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該商品或者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三)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店家提供的商品要明碼標價。
(四)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誌。租賃他人櫃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五)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六)經營者應當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前知道商品存在缺陷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
(七)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八)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九)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11.什麽是擔保?國家對做擔保人有什麽限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擔保法》規定,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有權拒絕強制其為他人提供擔保。
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所有保證人都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其份額。
12.國家在哪些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支持?
根據《中小企業法》的規定,國家在以下方面對中小企業提供創業支持:(1)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相應的信息和咨詢服務,根據城鄉建設規劃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支持創辦中小企業。(二)失業人員或者殘疾人創辦中小企業的,當地政府應當積極支持,提供便利,加強指導。政府相關部門應采取措施拓寬渠道,引導中小企業吸引高校畢業生就業。(2)國家在相關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三)國家對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扶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在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四)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為創業者提供工商、稅收、融資、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五)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條件和法定程序辦理中小企業設立登記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記人。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外設置企業登記前置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六)根據國家利用外資政策,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引進外資、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七)國家鼓勵個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業產權或者非專利技術投資,參與設立中小企業。
13.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約定期限為壹年或幾年。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的崗位、性質和範圍,勞動生產任務的效果和質量指標。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即用人單位保證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保障勞動期間安全健康的基本要求。包括工作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用人單位不僅要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還要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
(4)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技能、工作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工資金額、發放日期和地點、其他社會保險待遇(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勞動報酬的內容和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
(5)勞動紀律。勞動紀律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是勞動者的行為準則。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用人單位制定的廠規廠紀,以及對勞動者個人的紀律要求。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崗位紀律、獎懲條件等。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是指勞動關系終止的客觀要求,即勞動合同終止的事實原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壹般是指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特別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責任是指壹方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壹般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違約行為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壹方違反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公平合理。
1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壹般按照什麽程序進行調解?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壹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1)指派調解員及時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並做好調查記錄;
(2)調解委員會主任應主持有爭議雙方參加的調解會議。對於簡單的糾紛,調解委員會可以指定1-2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
(4)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當在調解意見書上記錄並說明。調解委員會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勞動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的,視為調解不成功。(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納稅。
15.公民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通過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在壹定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中,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這解決了部分公民因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問題,保護了弱者的平等權利。那麽,公民如何依法申請並獲得法律援助呢?
(1)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根據法律規定,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適用於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據此,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①有充分理由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幫助,但因經濟困難(以當地政府部門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衡量)無力或者不能完全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二)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老年人或者其他殘疾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辯護律師的;(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的;(4)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
(2)法律援助的申請範圍。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或民事案件。申請救助的範圍主要包括: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關於申請養恤金和救濟基金的法律事項;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請求工傷賠償的法律事項(責任事故除外);不能自我辯護的殘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其侵權賠償的法律問題;當事人依法享有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項。公民對法律援助的請求包括: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等形式的法律服務。
(3)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當事人請求法律援助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填寫規定的格式和內容,並註意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暫住證、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申請援助的基本情況以及法律援助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填寫申請表和提供書面材料的,可以要求工作人員配合填寫和記錄。
對於壹般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於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並通知受資助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與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和受資助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如果申請人不符合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將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申請人對此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最終決定。壹般來說,法律援助機構對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案件不進行審查,即出具緊急法律援助通知書,指派律師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