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壹千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