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從《商標法》第三十條可以看出,我國商標註冊奉行的是“強制駁回制度”,只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即應駁回在後近似商標的申請。
構成該條規定之情形,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即:
壹、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誌相同或近似;
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三、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並存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在實踐中,商標評審委與法院在該條的使用上標準頗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