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查詢 - 陜西省消費者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陜西省消費者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於2008年6月5438+0998+2月18日經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第壹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本條例保護。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辦公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第五條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經營者的管理和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消費者協會在各級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消費者協會的組織和建立由各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行業組織應當指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第七條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了解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

(三)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享受質量、價格、衛生、計量的保障;

(四)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

(五)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有權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要求修理、更換、退貨;對不合格的服務有權要求改進、返工或退款;

(六)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損害的,有權投訴、申訴、起訴和要求賠償;

(七)在購買和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借款憑證、服務單據、必要的技術指導和售後服務;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因使用不當或者自身原因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提出申訴、上訴或者起訴,應當根據事實,依法進行。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必須征得消費者同意,不得強制銷售或者提供服務;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價格、衛生、計量的規定;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必須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

(五)依法或者按照約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改進、重做或者退款;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和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第十壹條經營者應當接受工商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必須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不得拒絕消費者當場退貨的要求。

第十三條從事承包加工的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必須在憑證上註明材料的名稱、數量、規格、款式、質量、交付日期和費用。

第十四條租賃其他經營者櫃臺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承租人的營業執照依法經營,並在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識。租賃櫃臺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租賃櫃臺的位置和範圍。

第十五條從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明示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提供服務,並保證服務質量和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嚴格執行國家價格規定,不得限制消費者購買或者接受其他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從事商品房銷售和租賃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交付未經竣工驗收或者不符合銷售、租賃合同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並按照國家規定對銷售、租賃的商品房實行質量保證制度。物業管理組織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質量和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撤銷行業組織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規定。

第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欺詐行為:

(壹)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的;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三)銷售的商品有“等外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不明確的;

(四)以欺詐的價格銷售商品;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

(六)不銷售有真實名稱和標誌的商品;

(七)利用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八)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九)利用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宣傳;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壹)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形式銷售商品;

(十三)偽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銷售商品的;

(十四)以其他手段欺詐消費者。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證明不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壹)出售失效或者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五)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第二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時,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假冒偽劣商品。第二十二條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建立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可以在鄉、鎮、街道和商品交易市場設立分會。

第二十四條消費者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政府資助;

(二)調解費;

(3)會員費收入;

(四)接受社會贊助。

第二十五條消費者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普及和培訓消費者知識;

(三)受理消費者投訴,對投訴依法進行調查、調解或者送交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公布消費者投訴情況和對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調查、比較、評價結果;

(五)可以接受委托,代表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能。第二十六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二)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消費者要求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應當提供實物,並持有真實的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其他有關證據。

第二十八條對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有爭議的,受理投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委托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也可以由爭議雙方約定檢測機構。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書面檢測結論,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消費者就消費者權益爭議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後,應當在30日內結束調解,重大復雜的事項應當在60日內結束調解。調解成立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渠道解決問題。

第三十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訴案件後,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

第三十壹條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壹年內向消費者協會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在保險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務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經營者應當直接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在商品交易市場或者集市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者停業或者交易會結束的,可以向市場和交易會舉辦者要求賠償。賠償後,商品交易市場和展銷會的組織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企業分立、合並、變更的,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因質量不合格退貨,價格下降時,經營者應當按照原價退還貨款;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退還貨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提供無廠名、廠址、產地、合格證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三十六條經營者在保修期內提供不合格商品,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責任,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並承擔商品的運輸或者郵寄費用;故意拖延或者無故拒絕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要求的,應當承擔改善、返工或者退款的責任,改善、返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無故拖延或者拒絕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八條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質量要求,消費者有權在下列期限內要求修理、更換、退貨、重作、改進或者退款:

(壹)法律、法規有規定期限的,依照其規定;

(2)法律法規未規定期限的,經營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經營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與消費者約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經營者與消費者沒有約定期限的,為六個月。

第三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經營者因欺詐行為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第四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工商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櫃臺承租人在經營中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消費者。櫃臺租賃期滿後,消費者還可以向拒絕設置櫃臺的出租人要求賠償。櫃臺出租人賠償後,有權向櫃臺承租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警告和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行服務、強行銷售的,處以警告、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給予警告,沒收“三無”商品,處三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殘疾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項目和下列標準的賠付:

(壹)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救治受害人所必需的費用計算;

(2)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時聘用護理人員的費用(按聘用壹人計算);

(3)誤工費:按照受害人因誤工費減少的實際收入計算;

(四)壹次性生活補助費、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分別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十至二十倍、五至十五倍計算;

(5)喪葬費:按當年殯葬單位基本服務項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20倍計算;

(六)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未滿18周歲的扶養人,按照扶養至18周歲計算;對無勞動能力的被扶養人,應當扶養五至二十年。前款規定的費用壹次性繳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所說的“當地”是指被害人所在的縣(市、區),“年平均生活費”是指被害人所在的縣(區)。

政府去年公布的統計數字。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部門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應當貫徹先賠償後處罰的原則;同壹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五十條其他法律、法規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處罰。對於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壹條經營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法受理消費者投訴或者受理後拖延處理的,由上級行政部門責令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陜西省人大常委會1991 9月27日發布的《陜西省保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