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區別標記。
基於以上,如果妳還是在原來的範圍內使用以前的商標(沒有擴大生產規模),對方不能說妳侵權,但可能會要求妳加上壹些區別性的標記。
如果不放心,對方新註冊的商標還在異議期,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可以在使用前向商標局提出異議,這樣對方的商標就不會被註冊,後續的糾紛也就免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