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標權和著作權的概念
商標權是指商標註冊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專用該商標的權利。商標是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顯著標誌;簡而言之,就是用在產品或服務上的標記,也就是品牌。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者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其次,兩者的保護對象。
商標保護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上述元素的組合構成的標誌。商標權的保護是基於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
版權保護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生產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版權的保護是基於作品的產生(或獨創性)。
第三,保護他們的方式。
版權壹般是自動產生的,不需要經過壹些特殊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作品完成而不是作品發表為著作權產生的標誌。
我國商標權的取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實行在先申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著作權登記的意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是自動產生的,作品是自願登記的。
作品登記與否,不影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但在著作權保護實踐中,由於著作權未登記,無法有效證明權利的存在,最終導致案件敗訴。原因是什麽?
為什麽此時著作權登記的意義變得重要,登記的必要性可以概括為:
1.除非有其他相反證據可以推翻著作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否則持有登記證書的壹方將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認定為作品的著作權人;
2.著作權登記證作為權利證明,是著作權人啟動反盜版維權行動的前提條件;
3.著作權登記是我國擔保法利用作品著作權為債務提供質押擔保的必經程序;
4.著作權登記證書是權利人申請評估作品著作權價值時應向評估機構提交的必備文件;
5.版權登記證是權利人競爭力的標誌。
第五,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的原因。
著作權和商標權在法律性質上並不相同,但二者的界限並不明確。有時候,設計壹個商標的過程也是壹個創造性智力勞動的過程。當商標達到壹定的創造性水平時,它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如果商標註冊人和商標設計人是同壹主體或者是商標設計人授權的,就不會有權利沖突;但如果兩者不是同壹主體,比如商標註冊圖案不是自己的作品,甚至自己的作品也不能證明自己的權利,就會產生沖突,影響商標註冊申請。
第六,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
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通常是申請商標的著作權歸屬不明。申請人將該作品作為商標申請時,著作權人主張商標著作權屬於自己,但商標申請人未獲得授權或能證明該商標著作權屬於自己的權利,導致基於該商標作品的著作權糾紛。
因此,當有人提出侵犯其著作權的商標申請時,申請人需要提供該商標著作權的證明。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明,商標申請就會產生麻煩。到目前為止,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著作權登記的證明,所以商標申請的同時進行著作權登記的意義就在於此,即保證基於商標的著作權屬於自己,在商標申請中不會出現著作權歸屬的爭議。
第七,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的解決。
如果對基於商標的作品的著作權有爭議,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對註冊商標有異議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或者請求法院判令商標所有人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
由於商標資源相對有限、自主創新意識薄弱、經濟利益驅動、立法疏漏等原因,商標權與著作權的沖突頻繁發生。因此,當著作權與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著作權的確認就顯得尤為重要。
雖然著作權是自動保護的,但這種自動保護在確權時並不能有效證明著作權的權利,即著作權的自動保護存在確權的弊端。所以為了避免作品權利不明確,在商標註冊的同時進行版權註冊,是保證商標權不出現問題的較好辦法。
版權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