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自行解散,或者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
申請材料
處理過程
申請-受理-書面審查-實地檢查-批準
處理流程圖
法律基礎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8號)第十九條:養老機構自行解散或者不能繼續提供服務的,應當終止,並將設立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