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權利證據:用以證明權利人對商標享有專用權或商標許可使用權。(1)商標註冊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商標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標註冊證。(2)被商標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起訴的,應提交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及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3)商標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此外,上述三類人還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業的基本信息,以證明個人或公司就是商標權利證明上的權利人。(4)如果商標是馳名商標、著名品牌或中華老字號等享有壹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商品,還要提供馳名商標認定材料、著名品牌證明或中華老字號的證明材料等證據。(5)權利人商品的銷售情況、廣告宣傳情況等資料,以證明權利人的商標權壹直在使用中。2、侵權證據:用以證明侵權人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1)侵權的商品實物(2)購買侵權商品的發票(3)公證了購買侵權商品過程的公證書3、賠償證據:用以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壹般分為兩種:(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2)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發票(如鑒定費、公證費、律師費、工商查檔費等等)等證據。由於在實踐中,權利人很難直接舉證損失金額或者侵權人的非法獲益,所以賠償數額壹般都由法院進行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