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銷售明知是侵權產品的產品,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要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