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案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商標合同糾紛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商標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訴前停止侵權與保全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條規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