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生產經營收入;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經營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經營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2.財產轉讓所得;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其各項財產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股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3.利息收入;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所支付的利息,其他單位所欠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金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等財產的租金收入;
5.版稅收入。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等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6.股息收入。指納稅人因外資股而分享的股息、紅利收入;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賬款、物資和現金的盤盈收入、教育費附加的退還、包裝物押金的收取和提取、接受捐贈收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個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外,還應經稅務機關批準,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留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和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退還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未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拍賣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