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有正當理由使用本地或國外名作,但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企業只準使用壹個名稱,且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註冊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如有特殊需要,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批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從屬名稱。
第七條企業名稱由下列部分依次組成:名稱(或商號,下同)、行業或業務特征、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含州,下同)或者縣(含市轄區,下同)的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壹)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馳名商標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九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第十條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體大小應該由兩個以上的單詞組成。
企業因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的名作,但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號。
民營企業可以用投資人的名字作為字號。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不必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
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企業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壹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企業名稱中同時使用市轄區名稱和市行政區劃名稱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中使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行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在其名稱中,將行政區劃置於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壹)在控股企業名稱中使用字號;
(2)控股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