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因為商標的所有權屬於商標私人所有人,商標的繁榮有賴於市場。當妳不在市場上使用的時候,資源就會轉化,所以我國商標法有這樣的規定。
所以商標持有人被撤銷也不是沒有可能。在撤銷的情況下,商標持有人要正確面對,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商標品牌。從商標的使用開始,只要商標持有人有使用商標的記錄,就證明商標持有人還在使用變更後的商標,這樣就不會被第三方撤銷。使用記錄可以提供該商標的廣告證明、該商標產品的檢驗報告、該商標產品的銷售發票。如果有商標使用的證據,可以證明商標持有人仍在使用該商標,則該商標的撤銷申請不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