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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規則(2002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爭議案件:

(壹)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註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第三條 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第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在適用法律上對當事人壹律平等。第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第七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第八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九條 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商標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辦理商標評審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並說明理由。第十條 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第十壹條 ***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壹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註冊申請書或者商標註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壹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第十二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第十三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參加商標評審的,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第十四條 代理人的權限發生變更或者代理關系被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申請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十六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範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第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於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第十八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商標的名稱、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註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四)聯系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代理組織的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