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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商標與商品通用名稱的關系時,應註意哪些問題

您好,從法律角度講或者從規範性角度講,每個產品或者商品只能有壹個名稱。壹般理論認為,商品名稱是指為了區別於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稱呼,可分為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

將商品名稱與註冊的商品商標進行比較,可以得知,壹般情況下,就同壹商品而言,該商品的名稱不會與使用於該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發生沖突。其理由是:在同壹種商品上,如果用於稱呼該商品的名稱符合法律規定、商業習慣或者語言規範,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那麽,該名稱就不能作為商標被核準註冊;反之亦然。特殊情況下,只有當該商品的名稱不是通用名稱,而是新名稱或者專有名稱,才可能作為商標被核準註冊。

商品名稱與由文字作為商標要素構成的商品商標都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簡潔文字,並且都處於醒目狀態。商品名稱處於醒目狀態,以便於消費者識別商品的種類及其主要原料或者功能。商標處於醒目狀態,以便於消費者區別商品的來源,兼具告訴消費者該商品的品質等信息。

相關法律:《商標法》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