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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惡意民事訴訟

惡意訴訟是當事人出於非法動機,通過合法形式提起訴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損害後果的行為。

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及表現形式

惡意訴訟可以從構成要件方面進行界定:

1.主觀要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是公民和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的壹項基本原則。訴訟主體起訴的動因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是惡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是認定訴訟行為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也是鑒別該訴訟行為是否為惡意訴訟的標準。

2.行為要件:缺乏正當訴由。判斷惡意訴訟的實質性標準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實體法或程序法的訴由。如(1)無訴權而偽造或變造證據以達到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而訴訟;(2)不符合起訴要件或雙方並無實質爭議但為達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提起訴訟;(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沒有合理理由的訴訟行為,以達到拖延履行債務的目的而提起的訴訟。

3.結果要件:構成對權力、權利雙重侵權和實體、程序雙重違法。惡意訴訟通過欺騙享有公權力的法院和法官來實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壹方面,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又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還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另壹方面,惡意訴訟為實現實體法上的非法利益,又通過濫用訴訟程序來實現其非法目的,不僅具有實體上賠償的司法可訴性和違法懲罰性,還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範性和違法懲罰性。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是惡意地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地實施了起訴、抗辯或其他訴訟行為才能構成惡意訴訟。

根據啟動惡意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是否享有訴權,惡意訴訟可以分為沒有訴權的惡意訴訟和有訴權的惡意訴訟。前者是指無訴權而起訴民事案件企圖追究對方民事責任的行為,主要是虛假訴訟;後者是指有壹個正當的訴權,但是起訴後為追求正當訴權以外的非法目的的不當訴訟行為,屬於濫用訴權。

1.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式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是民事惡意訴訟最常見的形式。虛假訴訟多發於財產糾紛案件中,主要有: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離婚財產;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企業財產規避破產風險;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即將被法院執行的財產;通過虛假訴訟認定馳名商標;通過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商業信譽。

2.濫用訴權,是指有正當的訴權,但是為追求正當訴權以外的非法目的而進行不當訴訟行為,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的自然法則。通常表現為以下五種形式:(1)濫用反訴權;(2)出於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濫用財產保全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3)為了拖延訴訟、拖延債務履行時間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濫用上訴權;(4)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濫用知識產權訴權行為;(5)濫用申請先予執行權、回避權、申訴權等程序性權利的行為。

我國涉及惡意訴訟的民事及刑事法律適用

1.我國涉及惡意訴訟的民事法律適用

雖然我國現行民事法律規範中沒有提到惡意訴訟這個概念,也沒有關於惡意訴訟的實質性的、具體性的規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民事惡意訴訟不受我國現行民事法律的規制。恰恰相反,根據我國憲法第五十壹條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性規定,以及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我們有充足的依據對民事惡意訴訟行為進行侵權懲戒。

壹般侵權行為理論要求行為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並且這壹違法行為給行為相對方造成了損害後果。依據民事侵權行為法理論及前述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民事惡意訴訟侵權應該具備以下要件:(1)惡意訴訟行為。認定惡意訴訟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惡意訴訟行為主體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因其惡意而實施了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2)損害後果。惡意訴訟侵權行為的成立,仍需以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為必要。但應該註意,這種損害不應該僅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害,還應該包括依據現在證據足以認定的名譽、精神等其他利益損害,這些損害的認定仍應依據現有民事法律規範。(3)因果關系。即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行為人所提起的惡意訴訟造成的。因此,在因果關系認定上,只要依照壹般社會見解,按照當時社會所達到的知識和經驗,壹般人認為在同樣的情況下會發生同樣的預期結果即可,而不要求有因必有果的必然因果關系。

2.我國涉及惡意訴訟的刑事法律適用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直接規定訴訟欺詐罪,但涉及對虛假訴訟進行懲處的罪名較多,包括刑法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第壹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保險詐騙罪,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的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以及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和幫助毀滅、變造證據罪,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作出的《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或者指示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答復》主張以虛假訴訟方法行為的偽造性來認定虛假訴訟整體行為的性質,排除了其他偽造性行為(如偽造公民個人簽名)進行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可能性。盡管《答復》不等同於法律,但是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就虛假訴訟行為形成的公訴口徑,對整個公訴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起著決定性作用。因而,目前我國刑事審判中,虛假訴訟行為仍很少被定性為詐騙及相關犯罪,而更多的是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等定罪處罰的。當然,如果涉及虛假訴訟的行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實踐中也將其作為詐騙罪定罪處罰。

我國惡意訴訟的現行程序法律適用

古羅馬法就非常重視對訴訟程序中發現的惡意訴訟進行懲戒。根據皇帝憲法令,在訴訟過程中,任何壹方可以要求他方作“誣告宣誓”,如果原告不肯宣誓,其訴權即行作廢;如果被告不肯宣誓,則等於自認。被告也可以對原告提起“誣告訴”,原告如果敗訴,就處以其請求權的1/10作為罰金;如果其起訴是由於受賄,則壹經查實,就被判處4倍的罰金。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第32條規定,以拖延訴訟方式,或者以濫訴方式進行訴訟者,得科以100法郎至1萬法郎的民事罰款,且不影響可能對其要求的損害賠償。日本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從信義,誠實地進行民事訴訟”,第384條第2款又規定:“在根據前條第1款規定駁回控訴的情況下,認為控訴人提起控訴,僅以拖延訴訟的終結為目的時,告訴法院可命其交納作為提起控訴手續費而交納金額的10倍以下的現金。”可見,各國訴訟法都不同程度地對訴訟過程中發現的惡意訴訟行為進行了立法懲戒。

1.我國現行程序立法對惡意訴訟的懲戒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許多條文對惡意訴訟仍有明顯的懲戒作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規定: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制裁的,可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於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2.有關惡意訴訟的程序法律適用

有人主張把惡意訴訟放在立案時進行處理,這是不現實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起訴符合案件受理條件的,法院就應該立案。並且,在起訴時絕大多數原告還是從維護自己的權益出發的,並不是惡意訴訟。法院沒有必要在受理案件時進行過於嚴格的審查而延長訴訟期間,也沒有時間和精力對案件進行嚴格的把握。因此,應當對撤訴進行嚴格審查和限制。

當事人發動惡意訴訟後,發現其不正當的訴訟目的不能實現或已經實現,往往提出撤訴申請,以規避可能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對濫訴者撤訴申請的審查是壹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撤訴權是民事訴訟法賦予原告的壹項訴訟權利,但是否準許,應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在對方當事人針對惡意訴訟行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下,鑒於在先的起訴能否成立對在後的賠償請求有事實上的關聯,如果經審理能夠認定在先訴訟構成權利濫用,法院應當直接判決駁回濫訴人的訴訟請求;如果經審理不能認定在先訴訟構成權利濫用,則應當允許在先起訴人撤回起訴,同時駁回請求人的賠償請求。當然,出於對處分權利的尊重,經法院釋明,對方當事人針對惡意訴訟行為仍僅作抗辯而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法院應該準許撤訴,而不應該依職權繼續審理。

此外,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惡意訴訟行為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相關人員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發現惡意訴訟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還應將相關材料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註:本文作者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法官辛元剛、陳佳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