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犯罪嫌疑人也有他的隱私權,他不願意暴露在公眾面前是他的正當權益。
犯罪嫌疑人具有隱私權的。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每個人都享有名譽權、隱私權,無論其是否犯罪。包括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擴展資料:
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