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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意味著什麽?

法律解析:商標權無效是指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1,出於絕對原因,註冊商標不具備知名度、顯著性和正當性是可以被宣告無效的。此外,“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也是商標無效的壹個原因。2.相對原因,商標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商標權與之前取得的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主要包括:因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而無效;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利而無效;因他人未註冊商標而無效;因違反代理或代表規定而無效。綜上所述,商標可以被宣告無效,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必須提交給有關部門,讓受害者得到合法權益。所以申請註冊壹個商標是要在法定條件下的,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的;(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