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專用權是壹項民事權利,註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權利。如果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違反了《商標法》和《實施細則》,可以適用相關條款進行處理,要求註冊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商標侵權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他人未經授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商標註冊人的違法使用雖然不影響商標侵權的認定,但可能會影響其權利的行使,甚至使其喪失索賠權。我希望我能幫助妳采納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