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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異議裁定結果不服怎麽辦?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異議人或者被異議人對商標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復審時,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並根據對方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復印件,並附上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復印件等證據材料。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經審查,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異議復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副本交給對方,限於自收到申請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當事人異議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和請求進行評審,經調查核實後,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裁決結果應當書面通知異議復審雙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